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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9

钱某某诉安徽ZZ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金春|时间:2026年01月19日|9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钱某某
原告代理律师:金春律师、崔律师(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ZZ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周某

案件过程

签约与履约
20185月,周某ZZ公司第六项目部项目经理名义与钱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钱某某承包XXXX13#楼及地下室等内墙油漆工程。钱某某按约完成施工,但未取得全部劳务报酬。

款项争议
钱某某主张已完成工程量总计应付劳务款189766元,但仅收到70000元。双方长期未结算,钱某某遂提起诉讼,主张剩余劳务款及利息,后于庭审中变更诉请为89970.38元。

司法鉴定
案件审理中,经钱某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评估。鉴定结论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59970.38元。

各方主张

ZZ公司辩称与钱某某无直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周某辩称其为ZZ公司员工,不承担个人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

周某ZZ公司名义签约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后果应由ZZ公司承担。

钱某某作为自然人无劳务资质,合同无效,但已完工部分应参照合同计价。

经鉴定,ZZ公司尚欠工程款89970.38元。

判决如下

ZZ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钱某某工程款89970.38元及利息(自2025312日起按LPR计算)。

ZZ公司赔偿钱某某鉴定费5000元。

驳回钱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4.50元由ZZ公司承担。

金春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虽看似为简单的劳务报酬纠纷,但涉及合同效力、职务行为认定、工程款结算等多个法律难点。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

明确责任主体
通过证据锁定周某ZZ公司项目部名义签约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70条,成功将责任归于ZZ公司,突破了被告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抗辩。

合同效力与价款结算
尽管合同因原告无资质而无效,但我们主张钱某某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应参照合同约定计价。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明确了实际工程量和价款,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有力依据。

诉讼策略灵活调整
庭审中,我们根据鉴定结果及时调整诉讼请求,将主张金额聚焦于鉴定确认的欠款部分,增强了诉求的合理性与可支持性。

费用分担的争取
针对鉴定费,我们强调因被告长期不结算导致鉴定必要,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各半承担,减轻了原告负担。

本案再次印证: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证据梳理、法律适用与诉讼策略的协同至关重要。即便合同存在效力瑕疵,实际施工人仍有权主张合理报酬,司法鉴定亦能成为定分止争的关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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