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小朱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前台接待,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除常规工作外,物业公司还安排小朱每月二次夜班。2015年9月小朱离职,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
法院审理后发现,物业公司虽安排小朱每月二次夜班,但公司提供有夜班值班室,值班室内设有床铺,夜班内容为接听电话,应对突发情况,且物业公司已经在每月工资中支付了值班费用。
法院认为,小朱的夜班属于“值班”性质,小朱以此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了小朱要求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值班”不同于“加班”。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法院一般亦不予支持。
以上两种情况,劳动者虽然无法获得加班费,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
什么是加班,怎么认定加班?
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加班时:
首先看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提出了加班的要求
其次要看是否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再次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以及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否属于加班
还要结合劳动者是否实施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等情况综合判断。
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费?
是否是加班,要看是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因此,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而是劳动者主动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节假日主动上班而形成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
休息日培训开会是否属于加班?
可以认定为加班。(退一步说,即使不能认定为加班,也应该参照值班的规定进行处理。)
每周实行6天工作制,多出一天是加班吗?
如果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尽管每周实行6天工作制,也并不存在加班。
劳动者把工作带回家属于加班吗?
劳动者把工作带回家分两种情形:
A.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
B.有证据证明工作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就属于加班。当然,劳动者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劳动者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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