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晓波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长租房企不得变相“以租代售”

发布者:袁晓波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553人看过

      今早看到一则消息,名为《企业自持商品住房严禁变相销售!北京市住建委约谈中国铁建欣达置业》。据传中国铁建项目公司欣达置业公司开发的“中国铁建理想家项目”提出“企业自持商品房租金一次性付10年,押金要付20年”,在国家大力提倡“租售并举”的大环境之下,该提法确实有些“冒天下之大不韪”。

      根据北京市住建委《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因此北京市住建委约见欣达置业的负责人,负责人表示销售运营方案尚未成形,未明确租赁价格、缴纳方式和押金数额等事项,上述提法仅仅是销售人员的不当表述。北京市住建委则要求其进行整改。

       长租公寓的承租权虽然属于用益物权,但如果一旦将租赁年限拉长,则将成为变相的“所有权”,租赁行为也将变相成为销售行为,有违长租公寓设立的初衷,这也是政府特别重点监管的行为,因为已经给长租房企很低的土地出让价,如果房企动则一次性租赁十几二十年,并提前收取租金或者要求缴纳押金,则与房屋销售有何异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