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晓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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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注销登记后,公司对外债权应由谁享有?

发布者:袁晓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9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M公司于1999年2月9日注册设立,伊某、洪某是M公司的两位股东,共计持有M公司100%的股权。2020年10月26日,M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

2013年开始,M公司曾向J公司承租位于上海市的某房屋,M公司为承租使用系争房屋,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以及搭建。2017年,租赁房屋被政府纳入动拆迁范围。经过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对房屋以及装修、附属设施、机器设备、物资搬迁、配电工程等进行评估,将动拆迁费用补偿给了房屋权利人即J公司。2018年7月17日,M公司与J公司达成《搬迁协议》,约定对房屋动迁后M公司的装修费用的补偿,J公司一次性扣除房屋租金、水电费以及村委会应收的管理费及相关一切费用后,由J公司一次性补偿M公司14万元。但该笔费用J公司却迟迟未支付给M公司。

 

【原告意见】

观察君接受M公司的原两股东伊某、洪某的委托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J公司支付搬迁补偿费用14万元(诉讼中变更为12万元),同时支付逾期支付搬迁费用的利息损失,并举证了搬迁协议、手机短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以及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M公司与J公司的搬迁协议,原告方并未举证原件,但从原告与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某的手机联系内容之间曾就搬迁合同项下的搬迁、补偿费的给付达成协议约定。J公司在与原告的联系中亦认可其尚未给付M公司应得的补偿款,仅就扣款金额提出了新的意见。故J公司应向M公司支付剩余未支付的补偿款12万元,并按LPR标准计算逾期支付补偿费所产生的利息。

另外,因M公司已经依法注销,两原告作为M公司的股东提起涉案诉讼,主体适格。

 

 

【观察君意见】

本案中,虽然没有M公司与J公司的关键证据搬迁协议的原件,但结合J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的短信,以及证人证言的陈述,可以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印证搬迁补偿协议以及补偿费用的真实性,故J公司应予支付尚未支付的补偿费用。

本案中还需考虑的另一个问题是,M公司注销了,那尚遗留的债权应由谁来享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二[2006]6号)第一条规定: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尚有遗漏的对外债权尚未追讨,可以股东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故本案中,M公司的原股东伊某、洪某,可基于M公司与J公司的基础法律关系和J公司欠付补偿费的事实,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直接要求J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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