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袁晓波律师
【案情简介】
陈某为某游戏公司的员工,自2017年8月14日到该游戏公司处上班,从事资深系统策划工作,双方签订了至2019年8月13日止的劳动合同一份,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为1.8万元。另外,游戏公司发给陈某的《录用通知书》中,约定年底十三薪为一个月的工资1.8万元。
之后因该款游戏研发未达到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的上市要求和指标,故双方在2018年12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其中一项争议是在发放年底十三薪的发放时间届满之前,游戏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陈某年底十三薪。
【法院观点】
因双方对《录用通知书》没有意见,游戏公司也自认存在年底第十三薪,游戏公司以陈某离职时尚未达到游戏公司支付该年底十三薪的期限为由不予支付,理由不成立,游戏公司应当向陈某支付年底(第)十三薪1.8万元。
【律师点评和提示】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袁晓波律师接受陈某的委托,代理本劳动合同纠纷案,最终帮陈某讨回该笔年底十三薪。
本案中,暂且不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就年底十三薪的主张而言,在劳动者已基本完成了一年的劳动工作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年底十三薪。原因有三个:第一,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年底第十三薪是固定发放的,属于劳动者的固定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支付。第二,虽然在劳动合同中只是约定了每月的工资收入,并未直接体现年底十三薪,但在《录用通知书》中,是明确约定了十三薪,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得到双方的切实履行。第三,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也是在春节前发放该笔年底十三薪,游戏公司也是在贯彻着《录用通知书》的约定。故基于上述三点理由,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因基本接近年底,故游戏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年底十三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