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於某向方某出借5万元,双方约定一定借款期限,并约定月利率7%,方某向於某出具了借条。之后,方某前期均是按期支付借款利息3500元,但之后却未再偿还借款利息。
【律师点评】
笔者接受出借人於某的委托,代理本案。笔者认为,根据最高院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约定无效,故方某前期没有支付的3500元中,超过年息36%的部分应视为清偿本金,应在总欠付本金中予以扣减。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与笔者的观点不谋而合。
【意见】
笔者建议,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超过年利率36%部分无效,因此,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利息不应超过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