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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诉被告怀化XX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谭显友|时间:2020年12月01日|1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怀化XX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X民事判决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325号原告A,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A(特别授权),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XXXX0001XXX,被告怀化XX公司,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XXXX0121XXX,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实习律师,证号:141XXXX0411XXX,原告A诉被告怀化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A、B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A诉称,2013年5月6日,原告在被告经纬·云海燕园营销中心签订一份《经纬·云海燕园VIP卡申领单》,向被告缴纳了VIP钻石卡费10万元,欲购买被告开发的XX住房,此后,原告经了解,被告未取得所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一直也没有施工建设,故原告在2014年9月向被告提出退还钻石卡费10万元,被告承诺在2015年4月底前退款,否则按约定红利计息,现被告至今未按承诺退款,原告特诉至诉讼,请求判决:一、被告返还原告VIP钻石卡费10万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增值红利12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向被告缴纳了VIP钻石卡费10万元是事实,但要求返还卡费的条件不成熟,原告要求支付增值红利1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经纬·云海燕园VIP申领单》,约定原告申请A·BVIP卡时交纳10万元意向金,如原告放弃优先选房权利或未选中满意房号,则由被告在认购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意向金10万元及增值红利12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交纳10万元,被告向原告发放一张VIP卡,2014年9月2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退还10万元钻石卡费及红利,被告未予退还,2015年2月25日,被告在原告的退房审批表批注:“在2015年4月底前不计息退本金10万元,如未能按时付款,则按原先红利计算利息”,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退还10万元卡费,原告因而诉至法院,上述案件事实有《经纬·云海燕园VIP申领单》、收据、经纬·云海燕园VIP卡、退房审批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经纬·云海燕园VIP申领单》是确认原告缴纳10万元后享有优先选房的权利,该合同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时间内订立买卖合同,不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故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放弃优选选房权利或未选中满意房号,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退还10万元VIP钻石卡费,并支付12000元增值红利,被告在2015年2月25日对退还10万元VIP钻石卡费和支付增值红利一事进行了确认,应当按期退还原告10万元并支付增值红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0万元VIP钻石卡费及增值红利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怀化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AVIP钻石卡费10万元,并支付增值红利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怀化XX公司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A人民陪审员  B人民陪审员  C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D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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