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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能否共同享有抚养权?

发布者:盛春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10057人看过

自20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实施以来,中国家庭的子女数量急剧下降,有很多独生子女父母仍选择生育一个孩子。孩子,成为这个时代家庭成员关注的焦点。同时,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增长,离婚纠纷中大多以孩子的抚养权为争议点。这就衍生出了一个问题,当父母双方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争议不休时,能否共同享有抚养权。

抚养权基于家庭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此种亲子关系下的权利对象,为未成年人。在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已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对于抚养权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子女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另一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轮流抚养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由父母协商一致共同抚养子女。

父母双方均享有抚养权,有义务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虽然此种方法并无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纳。

以上三种方法,第一种既可以由法院判决,又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大多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调解形式处理。因为抚养权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若由双方轮流抚养,在双方抚养权交替的瞬间发生意外,相应的义务又该由父母谁来承担。若双方共同享有抚养权,以上情况发生时,父母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如果父母双方均不承担或互相推诿,那么相应的权利人将无法维护其应享有的权利。

笔者并不全然否决共同抚养,而是建议在合理有效的机制下实施此种解决方式。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立法完善。任何有效、合理的方法都需要强大的法律法规做后盾,不管是否以判决方式处理,都应该由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比如,当父亲或母亲一方不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者互相推诿时,权利人可以向父亲或母亲一方或者父母双方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义务。这样,即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教育,又充分维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宣传教育。由于一部分人的法律观念、素养不高,在离婚等纠纷中往往出现胡搅蛮缠、耍赖皮的情况,此时,纠纷若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宣传教育、送法进社区、进农村等方式为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素养,高效、和平的解决各种纠纷。

三、加强基层司法建设,充分发挥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激烈的矛盾往往是从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如果矛盾能够很好的被消除在萌芽阶段,便不至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就需要包社区、包村组的法官和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力合作,以和平的方式处理夫妻间婚姻的解除以及子女的抚养等问题。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衍生出许多不和谐因素。所以,在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父母双方都要慎重。首先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尊重客观事实,理性看待问题,子女无论由谁抚养,父母都应当承担起照顾、教育子女的责任;其次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中规定应当照顾的一方,通过协商和谐处理纠纷,解决实际问题。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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