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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财产造成受赠人损失,赠与人应否赔偿?

发布者:盛春龙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375人看过

        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是无偿获益,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财产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也有两种例外:一是在附义务的赠与中,由于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外还履行了合同所附义务,并非完全无偿接受赠与,类似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故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相对应。为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这种瑕疵担保责任应当是有限制的,即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因其具备主观上的恶意,在此情形下,赠与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虽没有故意不告知,但如果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的,也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当然,赠与人因保证无瑕疵而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仅在其所保证的无瑕疵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未保证部分所造成的损失,赠与人不负赔偿责任。

       实践中,赠与人的瑕疵担保存在以下几种免责要件:一是赠与人明确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如果赠与时已经告知受赠人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对于受赠人使用赠与物造成的损害,赠与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受赠人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虽然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财产瑕疵或者明确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但是受赠人发现了财产存在的瑕疵,而受赠人故意使用瑕疵产品使自己遭受损害,或者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赠与人的赔偿责任。三是受赠人非正常使用。虽然赠与财产存在瑕疵,但如果受赠人能够以正确的和通常的方式使用赠与财产并不会造成损失,受赠人因非正常使用或者错误使用造成损失的无权请求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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