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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借条,仅有转款凭证,这借贷关系该如何认定?

发布者:盛春龙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710人看过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借款合同等书证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借款合意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合同的成立还需要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

 

       款项交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单等,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但并不能完全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买卖、赠与、投资等行为同样会产生给付款项的效果。因此,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当然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主张存在借贷关系一方还需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借款合意的存在。

 

       在此提醒大家,在资金往来关系过程中,应树立证据保全意识,确保能够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依法维护自身利益,避免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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