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往往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很多人都会因为彼此熟悉或碍于情面而没有要求借款人写借条,而正因为如此,一旦发生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出现,债权人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双方发生的借贷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第一时间收集以下证据:
一是微信、支付宝、短信等聊天记录、相关通话录音、语音视频录音等,且该证据能证明双方存在债务关系。
二是寻找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证言证明双方有借款的事实存在,并能在借贷关系、借贷数额上有清楚的逻辑。
三是如果有借据,但是借据遗失的,债权人在不让债务人察觉借条遗失的情况下,与债务人沟通,做好债务人承认欠款的谈话录音或视频。
四是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网络转账的,到相关系统打印转账记录。
收集以上证据越多越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当然从法律角度来看,民间借贷最好是签订相关借款凭证,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无法举证,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