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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家暴诉离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发布者:盛春龙|时间:2015年11月05日|151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与妻子协议离婚后仍然对妻子施暴,胁迫妻子与其结婚。不堪忍受的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法院对其提供证据审查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的民事裁定。5月9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准予胡某某(女)与林某某(男)离婚。

胡某某与林某某于2004年12月在兴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分别于2005年8月、2007年9月生育一女一子,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9月26日二人自愿订立了离婚协议书,载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同时对子女抚养和共有房屋作出了约定。同日在兴国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2013年3月5日,林某某将胡某某打伤。3月7日二人在兴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婚登记手续。当日,胡某某向兴国县公安局报警,处警情况为:胡某某报警称其于2013年3月5日10时在家里被前夫林某某打伤左耳、右眼并威胁胡某某于3月7日上午9时到民政局复婚。3月11日胡某某起诉要求与林某某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法院对胡某某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林某某对其存在暴力行为,作出“禁止林某某骚扰、跟踪、殴打、威胁胡某某”的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某、林某某已在其离婚协议书中认可两人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而且林某某在双方自愿离婚后复婚前打伤胡某某。同时,二人复婚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无法正常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感情难以建立,勉强维持双方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胡某某与林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应准予其离婚。故法院判决准予胡某某与林某某离婚;婚生女儿林敏由胡某某抚养,儿子林清由林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宣判后,林某某表示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与妻子协议离婚后仍然对妻子施暴,胁迫妻子与其结婚。不堪忍受的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法院对其提供证据审查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的民事裁定。5月9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准予胡某某(女)与林某某(男)离婚。

胡某某与林某某于2004年12月在兴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分别于2005年8月、2007年9月生育一女一子,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9月26日二人自愿订立了离婚协议书,载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同时对子女抚养和共有房屋作出了约定。同日在兴国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2013年3月5日,林某某将胡某某打伤。3月7日二人在兴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婚登记手续。当日,胡某某向兴国县公安局报警,处警情况为:胡某某报警称其于2013年3月5日10时在家里被前夫林某某打伤左耳、右眼并威胁胡某某于3月7日上午9时到民政局复婚。3月11日胡某某起诉要求与林某某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法院对胡某某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林某某对其存在暴力行为,作出“禁止林某某骚扰、跟踪、殴打、威胁胡某某”的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某、林某某已在其离婚协议书中认可两人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而且林某某在双方自愿离婚后复婚前打伤胡某某。同时,二人复婚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无法正常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感情难以建立,勉强维持双方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胡某某与林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应准予其离婚。故法院判决准予胡某某与林某某离婚;婚生女儿林敏由胡某某抚养,儿子林清由林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宣判后,林某某表示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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