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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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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赵某、赵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渊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1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诉赵某、赵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基本案情为第三人朱某向李某借款220万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且该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方式是从下月某项目的工程款中扣除,赵某在该借条上注明“同意从我此次工程款中扣除壹佰贰拾万元整”;赵某某在该借条上注明“同意壹佰万元由赵某某归还”。但是后来该借款并未从上述工程款中扣除,由于第三人朱某因特殊原因丧失还款能力,而赵某、赵某某二人也拒绝承担还款责任,这导致该笔款项已经两年了尚未得到清偿。我们接手本案后,通过仔细研究案情并经与当事人充分细致的沟通后,确定先放弃对第三人朱某的求偿权而专注于要求赵某、赵某某承担责任的思路。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赵某某按照借条上的承诺,分别偿还李某100万、120万及相应利息。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赵某、赵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保证,如果按照对方的抗辩理由,二人的行为属于保证,由于保证期限为六个月,本案已过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法院认可这个观点,那么李某将非常被动。我们经过研习判例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为本案不属于保证,赵某二人并没有表现出保证的意思,根据其书写的东西,认定为债务加入更合适,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方的观点而否定了对方的观点。

 

保证与债务承担很容易混淆,且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二者之间的差异,故这导致司法实务认定上存在差异,成为一个争议点。但是结合法条关于保证保证责任的规定以及债务加入(或债务承担)的理论解释,我们认为认定二者差异时应把握两点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本意的原则,即要看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本意是否明确具有保证的意思;另一个原则就是保护债权的原则,即尽量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在没有明确约定为保证时一般应当认定为债的加入或债务承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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