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基本案情为,原告郝某以被告王某向其借款100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某偿还其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近80万元,但是王某提出其早在2014年即已偿还完毕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且郝某拒不交还借据。一审由于缺席判决,导致法院基本全部支持了郝某的诉请。二审中,王某委托我方代理该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准备相关还款凭证,制作还款借款明细表,计算利息等多种措施,最终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在重审中,通过法庭质证、特别是法庭发问,使得原告主张自相矛盾,进而使得法院最终判决仅仅支持原告2两余的诉求。为当事人减少了几十万元的损失。本案的由于借款次数多,还款周期长,且还款银行不同,有的还涉及到信用卡账单问题,加之当事人出具的借条明确显示借款本金100万元,给代理工作带来困难。但是,幸好准备工作充分,让法院一眼即明了全部证据材料,最终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李某诉赵某、赵某某借款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