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化玉梁山专家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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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作者:王化玉梁山专家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2次举报

案情简介:

x年x月x日,李某受张某雇佣,在被告经营的饭店挂灯笼,梯子折断,原告从2米左右高处摔下,致使左足跟骨折。原告被送至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已支付部分医疗费。

双方对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成诉讼。

山东xx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xxx律师代理该案件。

承办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查阅了案件资料,并会见了我方当事人。并一方面积极与对方律师沟通,试图调解此案;另一方面积极准备证据材料:一份被告的电话录音,以证明李某为张某雇佣,并在雇佣劳动过程中受伤的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由于被告使用原告的新农合医疗本,通过村里出虚假证明的方式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并在此过程中形成村委会及三个证明人签名的证人证言。被告试图以此证明原告是在自己家中受伤,拒不赔偿,使案件陷入僵持。我方不得不申请延期审理。

此后,我方通过分析并调查取证,重新开庭后,提供了李某某的证人证言一份,原告方与村委会成员兼会计张某某的电话录音一份,终于扭转了劣势。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李某委托,参加李某与被告张某提供劳务者受伤赔偿责任纠纷一案诉讼,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责任主体问题。

被告虽然对其责任主体资格予以否认,但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也即认可了以下事实:

1、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动条件,梯子被告所提供;

2、原告受被告指挥;

3、被告支付原告工资;

4、原告是在雇佣劳动过程中受伤。

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为雇佣关系且原告是在雇佣劳动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申请调取的证据也无法否定被告为责任主体的事实。理由如下:

1、村委会及三个证明人签名盖章的证明信不真实。

(1)、三个证明人签名的证明信,为证人证言,理应出庭作证。该证据为被告申请调取的的反证,证人出庭作证理应被告提供,否则,便不能具有证明效力。

(2)村委会虽然在证明信上签名盖章,但在其后原告提供的录音中,证明三村委会成员均未在现场,对证明信的内容予以了否认。

(3)、新农合报销实际为被告办理。原告提供的录音中可以证明。 被告既然不是责任主体,与原告受伤无任何关系,当然没有参与原告治疗过程,却提出医疗费是原告自己出的,医疗费单据在原告手中,显然有悖常理。实际是被告出的医疗费,单据在被告手中。退一步说,假设医疗费是原告支付的,那么原告不可能说医疗费是被告支付的,原告也不会不诉求被告支付医疗费。

2、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真实可信。

证人无需再提供证人证明其真实性,否则,将会陷入无限证明之中。原告丈夫李某某出庭作证符合证据采用规则,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事实。

3,原告提供的录音中,会计张某某主动提到被告曾答应给原告钱,也可进一步印证原告为责任主体的事实。

二、本案赔偿数额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误工费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国有经济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而农、林牧、渔业为每天80.41元,因此,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是合理的。

关于交通费,原告去济宁看病,复查,鉴定来往共6次,花费560元是事实,也是合理的。

关于医疗费新农合报销款,被告已经部分返还原告,现在只剩2000元,理应继续返还。新农合报销款,是原告缴费,参保,理应由原告享有;被告由此少支付2000元的医疗费用,是不合理的。这2000元无论作为医疗费,还是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雇主,对原告在雇佣劳动中受到的伤害,理应予以充分的赔偿,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xxxx年x月x日

裁判结果:张某赔偿李某63498.40元。

简要点评:本案是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伤赔偿案件。本来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但由于当事人利用新农合报销之机,形成虚假证据,使案件复杂化。但我方通过录音等方式调查取证,终于推翻了张某的不实之词,取得胜诉。

王化玉律师,山东衡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执业10年,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王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衡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