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花,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代理人戴明忠、林*文,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X财,男,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代理人林岫峰、吴富彬,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X花因与上诉人邓X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X财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黄X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X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黄X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邓X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黄X花撤回上诉。
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X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德琨
代理审判员 章 毅
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兴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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