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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某与上诉人邓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吴富彬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6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花,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代理人戴明忠、林*文,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X财,男,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代理人林岫峰、吴富彬,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X花因与上诉人邓X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X财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黄X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X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黄X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邓X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黄X花撤回上诉。

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X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德琨

代理审判员  章 毅

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兴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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