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及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工人因工致残的,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伤残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为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