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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谭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孟艳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8日 29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汉族,1979年6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嘉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洋,广东信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xx,女,汉族,1981年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镇住址为湖南省洞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xx,女,汉族,1950年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洞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男,汉族,1948年3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洞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1,男,汉族,2008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洞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2,女,汉族,2008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洞口县。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鑫,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住址地为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官山路(东塔公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xx2606A。
负责人: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鹏,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xx7609745。
负责人:邓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罗xx,女,汉族,1968年8年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嘉禾县。


仲裁结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452.95元(李xx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226.48元,由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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