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至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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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怎么办?

发布者:李至龙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6日|分类:法律顾问 |791人看过

  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怎么办?

  现代社会“无信不立”。信用问题直接关系到我们房贷、车贷甚至是以后的生产生活,可是有时候我们会莫名奇妙的进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黑名单。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阐述个人信用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有不良记录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合法的维权。

  案情介绍:2011年01月13日,原告李某(当时是学生,已成年)向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27****6000的准贷记卡(淘宝校园卡),授信额度为0元。后因该银行卡遗失,原告李某向中国银行申请挂失(电话方式,银行工作人员称如补卡需交纳40元补卡费用)。2014年原告李某因需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原告李某个人信用报告显示上述银行账户状态正常,且自2012年08月份处于透支状态,透支持续3个月,透支金额为72元。后原告李某向被告中国银行某省分行反映上述情况,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中国银行某省分行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双方协商无果,原告李某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造成原告不良信用的记录;2、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原告信用,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在市级媒体、报刊上);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申请补卡的费用40元,持续三个月,按照淘宝校园卡申领表的计费标准费用合计为72元,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将上述信息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合理合法。后该案经过两次庭审,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删除不良信用信息并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撤诉。

  后话:小编发现有很多人有着和原告类似的遭遇(截止目前,小编已接触同类型案件四起,看过多起新闻报道),小编认为此类诉讼重点抓住焦点问题(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1、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原因;2、银行等是否经本人同意采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约定的用途、是否经本人书面同意可查询本人信用信息、格式条款中包含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条款的是否采取了加黑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提醒本人注意);3、银行等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是否事先告知本人(小编认为告知应以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限,应由银行等信息提供者举证);4、是否存在超过五年仍未删除的情况。【此类纠纷可以侵权为由向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时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纠纷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此类诉讼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文:2013年0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第十九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第二十九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小编在此告诫各位看客(尤其是有信用卡、房贷、车贷、助学贷款):1、至当地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在该地的办事机构、有关商业银行亦可以查询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2、如信用报告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请及时查清原因;3、千万不要想当然的以为自己信用卡、房贷、车贷、助学贷款逾期了,银行就有权将你的逾期信息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

  附:小编自行书写的民事起诉状一份,如有需要可参照。

  民事起诉状

  原告:(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种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被告:(某银行,住所地)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行长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卡园二路108号4幢。

  负责人:姓名,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原告不良信用信息;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含精神抚慰金)人民币 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案件事实(什么时间,原告办卡、贷款,什么时间发现自己的不良信息等内容)。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上报错误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未加以核实公布上述信息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请,以便维护法律之尊严,维护公民之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

  日 期:

  附:1、本状副本 份;

  2、证 据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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