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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合同需要补偿吗?

作者:丘敏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7次举报

王先生2019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告知王先生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公司需要对王先生进行补偿吗?

 

丘敏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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