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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让我看孩子,怎么办?

作者:丘敏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8次举报

陈女士和刘先生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刘先生进行抚养。陈女士称,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其多次向刘先生表示希望探望孩子,但刘先生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对其探望孩子多番阻挠,该怎么办呢?

 

丘敏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因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义务进行协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协助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利,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等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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