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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学历信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者:丘敏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5日 1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3年7月,陈某入职甲公司,任技师,入职时陈某填写一份雇员入职登记表,注明为高中学历。后甲公司于2018年被乙公司收购,乙公司承继了甲公司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陈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至2022年7月。双方约定甲公司颁布的员工手册及其他所有规章制度可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2016年的岗位说明书对该工种的基本要求为高中学历。2019年12月,乙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通知陈某放假至2020年1月,之后未安排工作。2020年3月,乙公司以陈某提供给公司的履历造假,根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于是,陈某委托丘敏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对方支付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本案最终胜诉,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乙公司向申请人陈某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丘敏律师说】

本案的争议事项在于,第一,被申请人乙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差额;第二,被申请人乙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于第一点,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

关于第二点,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履历造假,没有高中学历,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虽然根据员工手册,员工提交的学历证明是虚假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申请人在职期间超过6年,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并未体现对学历的特别要求,虽然2016年岗位说明书中对技工的要求学历为高中,但是申请人已经在该公司工作多年,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予以认可并予以提拔,所以,缺少高中学历并不造成申请人工作能力的缺失,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能力与其续签了第二次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属于无效合同。因此,申请人提供虚假学历信息并未达到欺诈的程度,也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入职6年多之后以入职时学历虚假为由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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