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恒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涂恒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4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为因租赁大型挖掘机产生的租赁费纠纷,被告拒不支付租赁费纠纷,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在本案开庭审理时,对方律师提出本案应当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因为基础法律关系为欠付租金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特别提醒:《民法通则》规定欠付、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是1年,但本案中,虽基础法律关系为欠付挖掘机租金引发的纠纷,但被告在2016年3月2日向我方当事人书立了欠条,应从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提出的抗辩事由不成立,最后获得了法院的胜诉支持。

律师说法: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将由之前的2年变为3年,同时,《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应当理解为上述1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应当延长为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