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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遇上抢黄灯,二次事故致人死亡的责任到底由谁负责?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732人看过

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小型轿车未设置警示标志,电动自行车车主坐卧在十字路口车流中又被抢黄灯的后来车撞了,发生二次碰撞后,电动自行车主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4日晚7点多,在南浔区南浔镇强华路和民心路口,郑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十字路口时闯红灯,与张某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两车均有受损,郑某受伤。张某马上拨打了110,并称无需救护车。报警后,张某只是留在边上等交警部门来处理,没有将坐卧在事故发生的十字路口处拨打电话的郑某挪至安全处,也没有在汽车后方设置警示标志。

20分钟后,孟某驾驶小型轿车行经该路口时,因“抢黄灯”在过线时超速行驶,与坐卧路上的郑某及倒地的电动自行车再次发生碰撞,造成郑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由于该起交通事故存在二次碰撞的过程,交警部门以交通事故部分事实不清,无法认定具体事故责任为由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2020年11月,死者郑某的家属起诉至南浔法院,要求张某和孟某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62万余元。

在第一次事故发生时,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郑某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一次事故发生后郑某受轻伤,但其一直坐卧于路口中央拨打私人电话,未寻求帮助亦未试图离开事故地点;张某进入路口时信号灯为绿灯,但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了解郑某的伤情,任其坐于路口中央,且未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第二次事故发生时,孟某进入路口时为黄灯,应减速行驶,但其车速超过该路段限速,且未观察道路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综合上述事实,承办法官审理认为,酌定死者郑某在交强险外自负20%的责任,张某在交强险外承担30%的赔偿责任,孟某在交强险外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车辆承保公司及孟某车辆承保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行人及车辆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交通标志及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在车辆来向设置明显标识以提醒来往车辆,并及时查看救助受伤人员。对于伤情较轻,无需专业救护的伤者,应协助其移动至安全地带;对于伤情较重,无法移动的伤者,应做好看护,防止二次事故。

交通事故伤者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救助意识,事故发生后,应积极进行自救或配合他人救助,尽可能地移往安全地带,避免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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