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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找关系,事情没办成,钱能要回来吗?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1038人看过

袁某与向某系朋友关系,向某与代某系战友关系。2018年,袁某经向某介绍认识代某,袁某一直想让其在常德市某医院工作的儿子唐某成为有编制的员工,后听说代某认识很多领导,遂请代某帮忙,代某表示可以帮忙。随后袁某分多次向代某支付了钱款、烟酒。2020年3月26日,代某出具了《承诺书》,内容为:“唐某,考试后如没有问题,我会搞好,在医院上班,如果不成正式职工,我会把钱退还,共计四万伍仟元整。”2021年,常德市某医院出具《工作证明》,证明唐某在该院从事护士工作,属于合同制聘用人员。袁某认为向某、代某未完成约定事项,请求法院判令向某、代某共同返还现金66000元,赔偿其他经济损失4900元。

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招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招录程序、条件均有明确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本案中,袁某向代某支付钱款,代某通过找关系方式帮助袁某的继子成为常德市某医院有编制的员工,该不正当行为破坏了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有悖于公序良俗,袁某和代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袁某在目的不能实现时,意图通过民事诉讼,借助人民法院的司法强制力来追回受损的利益,也有违不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原则。综上,袁某起诉要求向某、代某返还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钱款,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民进行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明知不能通过非正常途径解决相关事宜,仍愿意以金钱疏通打点的不正当方式请托别人解决,损害了凭自身能力通过正当途径寻求机会的其他人的利益,扰乱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受法律保护。因此,社会大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避免经济损失。当然,法院驳回请托人要求返还钱款的诉请也并不是表示受托人的行为就属于合法,受托人面临被追缴的惩戒,如果构成犯罪,亦需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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