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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急刹车后乘客摔倒受伤, 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1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2547人看过

当时刘女士刚上车往车后走,准备找个座位坐下,这一摔伤势非常严重,手臂摔骨折了,而且还鉴定为了十级伤残,当时面包车驾驶员孟先生上车查看了情况,承认是自己违章驾驶。

不过随后刘女士将公交公司给起诉了,要求其赔偿损失,经过调解,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了刘女士15万元,此前还为其垫付了97553.98元的医疗费,诉讼费还花了2016元。

公交公司认为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因为孟先生违章驾驶导致的,便与其进行协商赔偿,孟先生称自己是打工的,车主是武先生,当时是在上班,武先生负责处理。

武先生便联系了保险公司,但是保险公司称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不予理赔。保险不肯赔,孟先生和武先生也不愿意负担这二十多万的费用,三方协商不成,

武先生辩称,认为是公交司机未等乘客坐稳就发车,且车辆起步较快,没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行车未能仔细观察周围车辆安全,未能注意路况,及时发现孟先生驾驶的面包车,突然急刹车是导致刘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

如果公交车驾驶员在乘客上车后,稍微等顾客坐稳或者扶好后再行驶,则可以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所以责任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

其次自己的车子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3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即便赔偿也应当交强险限额内理赔,不足部分商业险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保险公司则辩称,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没有提交交通是事故认定书,且根据报案记录,公交司机鹤先生也表示没有和其他车辆相撞发生事故。

1、首先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交公司对刘女士的赔偿是依据第823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在先行赔偿完之后,是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而孟先生在此次驾驶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则是要看其是否属于正常行驶。

院方调取事发当时路段的录像,发现面包车当时是在公交车后方左侧车道行驶,公交车停车下客起步时,面包车突然从左侧超完车变道至公交车前面,且占用了公交车道,据此认定其违章驾驶,具有过错。

同时还查看了事发时车内的录像,刘女士在上车后,公交车直接起步,且车上是有空座的,司机并未等待刘女士就坐便起步,认定公交司机也存在过错。

事故的侵权方为面包车,被侵权方为公交车,双方均存在过错,那么则依据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孟先生作为武先生的雇员,在此次事故中确实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是雇主武先生承担责任。

3、至于这起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款对于“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其中并没有一定要求发生碰撞,面包车违章行驶,公交车急刹车,车辆存在过错,造成的后果是刘女士摔伤,符合交通事故的定义,所以这是一起交通事故。

不过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确实可以拒绝理赔,因为没有划分责任,无法确定赔偿的比例。

而既然起诉了,那么院方自然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的,所以即便是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样是可以根据事实划分责任进行判决。

院方认为,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面包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公交车承担次要责任,孟先生承担百分之70,因为孟先生是武先生的雇员,所以由武先生承担。

面包车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且不计免赔金额有30万元,尚且在赔偿范围之内,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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