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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抢夺客运车方向盘,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1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567人看过

2022年3月26日下午16时许,郑某在朋友家喝完酒后与戴某在龙岩市永定城区拘留所门口路段一同乘坐一部中巴客运班车(校车)前往列市,车上共有乘客连同司机18人,其中多数乘客为在校学生。当车辆行驶至永定区岐岭镇新村村路段时,郑某叫驾驶员张某停车,因张某在停车时向前滑行了一点距离导致郑某不满,在班车停下车门打开时郑某拒绝下车。驾驶员张某便关上车门继续行驶,郑某在车辆尚在行驶的过程中用一只手去抓张某的衣服,另一只手去拉扯张某握方向盘的手臂,被张某甩开后直接去抢方向盘,售票员上前拉开郑某,驾驶员张某及时刹车制动后停于路边,随后报警处理。

2022年9月15日,该案移送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醉酒后拉扯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并抢夺方向盘,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司机、乘客、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郑某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依法应当提起公诉。

2022年9月22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龙岩首例以该罪名起诉的案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加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刑法保护,在该修正案中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所谓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当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已经入刑,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应当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遵守公共交通秩序,尊重公交驾驶人员,共同维护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万万不可在行驶过程中对正在驾驶车辆的人员实施辱骂、殴打、拉扯等妨害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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