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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补偿协议,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2月31日|分类:拆迁安置 |436人看过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协议。在我国,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订,意味着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在实践中想要毁约,是困难重重的。但如果拆迁部门为了达到快速拆迁或者降低拆迁成本的目的,与家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补偿协议,怎么办?

2019年,张某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因对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不满意,张某的姐姐一直出面与区政府下设的拆迁指挥部协商补偿事宜。后来,张某的姐姐因为出差不在家,出差期间,指挥部直接让张某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书。但是,张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无效。之后,张某家以张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张某姐姐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区政府认为,张某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时,没有主张自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没有提交张某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签订协议书的证据,且从张某的言谈举止和表现来看,无法得出张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结论,区政府无过错。区法院在2020年3月作出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不能溯及其一年前签订协议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张某已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其与指挥部签订的被诉补偿安置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属于无效协议,该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被诉补偿安置协议被确认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经本院释明,原告张某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区政府在30日内对强拆其房屋造成的原告损失作出赔偿决定。对该项请求,本院告知其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在被诉补偿安置协议被确认为无效后,被告区政府应积极主动的与原告协商,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另行签订协议。若无法签订协议,被告区政府则应尽快作出补偿决定,以实质化解争议,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案件中,指挥部为了达到促进拆迁进程的目的,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所签协议明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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