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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协商将职工日班改为夜班,属于自主用工权还是违法行为?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1616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3日,王某入职某环卫公司,工作岗位为环卫。《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王某同意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经营状况或王某的工作能力、业绩等,对王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进行调整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二条规定:员工有以下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5、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或不服从工作分配,未按要求完成。入职当日,王某在《人事管理制度》上签字。

2021年3月11日,公司通知上夜班,在微信群中发送名单照片,包含王某。王某未上夜班。

2021年3月12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王某不服从公司管理或工作安排,公司决定于3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单方变更的,须对其单方变更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已约定公司可以对王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进行调整,但上班时间改为全部在夜间,明显增加工作强度,事关劳动者的休息权,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在职工拒绝的情况下,应当在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弥补措施方面先行调整,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再进行解除

根据公司提交的某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方案,春夏秋三季均为日间、夜间工作相配合,仍有日间工作内容,并非全部改为夜间工作。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当前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已包括夜间工作。

综上,公司在王某拒绝的第二天即决定解除并送达,没有协商或弥补措施,缺乏合理性,属违法解除。

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具有用工自主权,但也应确保在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并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加重劳动者的义务。

本案中,公司依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虽具有用工自主权,但将王某上班时间全部改为夜间,确实增加了劳动者的工作强度,且并未提高相应的工资待遇。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变更王某工作时间为夜间具有合理性。

另根据某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方案的内容,公司的工作仍有日间清扫内容,并非全部为夜间工作。在王某不能胜任夜间工作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对其调整工作岗位,而不应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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