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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还款时未明确归还哪笔借款,如何确定偿还顺序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761人看过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笔债务,债务人偿还的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对该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如何确定债务人偿还的是哪笔债务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这个情况。

    基本案情

   原告崔某与被告韩某原系同事关系,2021年1月2日韩某向原告崔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每月利息500元,一年6000元,利息可一次性还清(待定)”,当日原告崔某向韩某工商银行卡内转入50000元。2021年2月2日,韩某再次向原告崔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每月付利息400元、12个月共计4800元,到2022年2月2日还本金肆万元”,两笔借款利息均支付至2022年3月2日。2022年3月2日被告韩某向原告崔某偿还20000元本金,还款时韩某未明确偿还的是哪笔债务,剩余70000元本金一直未偿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韩某偿还70000元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本案中50000元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40000元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22年2月2日,故40000元借条已到期,韩某偿还的20000元本金应偿还的是40000元的借款本金,因此40000元借条韩某尚欠剩余本金为20000元,两笔借款韩某尚欠崔某借款本金70000元,两张借条均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且韩某按约定支付了两笔借款的利息至2022年3月2日,崔某主张自2022年4月2日起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本金7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22年4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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