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原系同一公司员工,王某为李某下属。双方在工作中产生矛盾,后王某从公司离职。王某向公司员工群发一封举报邮件,邮件涉及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高于市场报价侵害商户利益、刁难施工方、收受礼品礼金等内容。
李某称王某虚构和捏造了大量事实,对其进行污蔑,致使其名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直接导致其被迫离职,同时王某的侵权行为亦对其再次就职造成阻碍。
王某称其向公司举报的内容均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存在侵害李某名誉的情形。双方曾经是同事关系,在两人共事期间其发现李某存在违反公司的合规制度和反商业贿赂制度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其向公司经理汇报无果,无奈之下,只能通过邮件向公司领导层举报了上述客观事实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没有侮辱或者诽谤李某,不存在因王某举报造成的名誉权受损的情形。
经常熟市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后,王某表示对其案涉邮件中发表的不当内容感到后悔,向李某表示赔礼道歉,同时给付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双方关于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再无纠葛。
该公司有对应的内部处理机构以及投诉窗口、电话、邮件,公司内部也有相应的举报流程,王某采取群发邮件的行为并非恰当的举报行为,对于内部员工的投诉举报,王某将举报材料向该公司的同事共55人发送,主观上也存在让李某出丑的恶意倾向。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目的之一便是为了维护人格尊严,强化人格权保护。公民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去行使自己的权益,理性去评估和把握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与公民监督权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