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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卖房而房主无自主行为能力?法院依法为其指定监护人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405人看过

    2020年6月,张甲(化名)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治疗后,仍持续处于“意识障碍”的精神状态,无生活自理能力,且病情仍未有好转,日常生活均由其妻王乙(化名)照料。为了给张甲治病筹集资金,王乙急需变卖张甲名下的一套房产,2022年1月,王乙向饶平法院提起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王乙担任监护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饶平法院对申请人王乙提交的病例、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同时按照法定程序为被申请人张甲指定了代理人(申请人除外),并主动依职权对被申请人张甲的现状及其近亲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经审查,饶平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认定被申请人张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宣告被申请人张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王乙作为被申请人张甲的监护人。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欠缺基本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也不能正常预见自己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通过法律上作出认定和宣告,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更好地维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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