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二宝的小芳雇佣63岁阿梅为住家保姆,由阿梅帮忙照料大宝的一应生活起居、兼顾做午饭等一些简单家务劳动。双方商定每月报酬4000元。
谁曾想,阿梅来到小芳家仅仅十几天,就不慎崴脚致伤,阿梅急忙将其送往附近医院看诊。医院诊断,阿梅左脚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阿梅选择打石膏保守治疗,在家静养,此后两次复诊,花费医疗费1000余元。
阿梅认为自己是在小芳家摔倒受伤,自己从事的又是住家保姆工作,工作性质与公司职员不同,所做均为工作内容或者工作前的过程,所以小芳应该赔偿其损失。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阿梅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要求小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3万余元。
为进一步明确赔偿数额,阿梅还向法院提出了伤残等级等鉴定申请。法院送检后,阿梅却在鉴定机构和法院多次通知的情况下爽约拒不前往,导致鉴定无法进行。阿梅之后表示不再申请鉴定。
庭审中,小芳辩称,不同意阿梅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阿梅诉称其系在做家务时摔伤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事发早晨阿梅刚起床准备拿取自己洗漱毛巾过程中在房间与阳台的衔接处崴脚受伤,并未摔倒。
二、阿梅的诉请缺乏依据。阿梅于次月就拆除了石膏,但却向小芳谎称并未拆除石膏,且拒绝与小芳面谈。
三、双方是在充分考虑工作内容与身体状况后建立的劳务关系。考虑到阿梅年纪,小芳已尽量简化阿梅的工作。小芳提供的工作环境不存在危险,阿梅受伤时地面干燥无积水,阿梅穿着自己的拖鞋,对自住房间设施情况也较为清楚。阿梅系因自身疏忽大意,未尽谨慎义务而受伤。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适用过错原则,小芳对阿梅受伤不存在过错,故小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四、小芳曾在结算工资时主动多给了阿梅500元,现出于善意,小芳自愿补偿阿梅1500元。
为此,小芳提供双方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语音聊天记录、房间与阳台交接处照片。通话录音内容显示,阿梅坦承那天早晨起床后想去拿自己挂在阳台上晾晒的洗脸毛巾,走至房间与阳台交界处不小心崴脚受的伤。照片则反映了事发交界处并无台阶等异常危险因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阿梅是否属于因劳务而受伤?二是小芳是否存在过错?
小芳提供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能够反映,阿梅系因准备洗漱前为拿取自己的毛巾行进至房间与阳台交界处不慎崴脚致伤,并非因为劳务行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阿梅未就其陈述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小芳提供的照片显示,事发的房间与阳台交界处并无台阶等障碍物或其他安全隐患,相关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故阿梅本次受伤事故,系因其自身疏忽大意所致,法院难以认定小芳对此存在过错。
关于阿梅陈述因事故发生在小芳家中,结合阿梅住家保姆的性质,小芳就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并不适用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现小芳对阿梅受伤并无过错,不应对阿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阿梅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小芳自愿补偿1500元,于法不悖,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