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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频繁探视孩子,能否请求法院予以限制?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1105人看过

     一方面,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必要限制。鉴于设立探望权的目的,在于给孩子营造良好、健康的成长、学习、生活环境,为此也就应当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方法进行必要合理的规制。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探望权的行使处于良性、有序状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人文环境和家庭环境,建立和谐美好的亲情关系和家庭关系。正因为你前夫过于频繁的探望,严重影响儿子和你的正常生活,甚至已让儿子感到恐惧和厌恶、曾数次将其赶走,意味着其行为明显违反探望的初衷,对其加以限制已经成为必要。

    另一方面,你可以提起诉讼。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5条、第66条也分别指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从中可以看出,如果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未就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进行约定或法院没有就此作出判决,或者虽然已经判决但因情势变更发生纠纷,都可以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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