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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养老院去世,能否将养老院所在地认定为管辖法院?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424人看过

养老院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当今,许多老年人会在养老院度过晚年生活。那么,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居住于养老院的,养老院所在地是否可以认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呢,从而在养老院所在地提起继承纠纷诉讼?

2020年,因为子女无暇照料,刘女士在老伴去世后被送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夕阳红”(化名)养老院安度晚年。两年后,刘女士在夕阳红养老院内去世。生前,刘女士曾留有遗嘱,声明将名下位于昌平区的房屋由两名子女各继承一半。刘女士生前户籍地也位于昌平区。

刘女士去世后,两民子女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因认为该养老院所在地海淀区为刘女士死亡时住所地,刘女士的女儿以继承纠纷为由,向海淀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

海淀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女士的女儿提供了由夕阳红养老院出具的被继承人刘女士生前居住证明,显示刘女士自2020年3月至2022年1月止一直在该养老院居住。该养老院可以认定为刘女士死亡时住所地,海淀法院有管辖权,最终依法受理此案。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上面的案例中,养老院并非就医地,被继承人刘女士生前在养老院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养老院所在地海淀区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刘女士死亡时住所地,因此,海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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