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其搁置 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应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尚未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物、构筑物 的组成部分或者附属设施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均适用《民法典》1253 条规定。搁置物、悬挂物,是指搁置、悬挂在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非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本身组成部分的物品,如搁置在阳台上的花盆、鸟笼,悬挂于房屋外墙的广告牌、空调机,脚手架上悬挂的建筑工具等。脱离、坠落强调物体自发动作,此区别于《民法典》第 1254 条中的抛掷,后者存在人力介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加害形态主要是 脱落,如房屋外墙上的表皮、瓷砖脱落。搁置物、悬挂物的加害形态则主要是坠落,如屋顶瓦片坠落、房屋天花板吊灯坠落、阳台上放置的花盆坠落等。
(二)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 造成了他人损害。损害的发生与脱落、坠落的设施和物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损害是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所遭受的损害。如因建筑物和物件脱落、坠落造成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己的损害,则不能通过《民法典》1253 条获得救济。此种情形下,如脱落、坠落系由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身过错造成,应自行承担损失;如系因他人责任所致,则可依据《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主张权利。
(三)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作为一种法定的特殊归责原则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证 明方式,基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造成了他人损害这一法定基础事实,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通常并不了解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管理、维护情况,难以获得足够的证据。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所有、管理、使用的工作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这些设施或者物体发生脱落、坠落往往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设置、管理、维护瑕疵具有直接关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只有在证明其本身已尽管理、维护义务,或者损害是因第三人原因、受害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才能够免责。即便损害是因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身也存在过错,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的大小根据其过错确定。在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中采用过错推定,是长期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国际立法通例及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对于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确立行为标准、淳化道德风尚、预防损害发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