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执行和解中的两个相关问题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467人看过

   (一)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如何适用时效?

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其裁定书中应当载明适用执行时效,当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二)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既不请求中止执行又不撤回执行申请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既不请求中止执行又不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可依职权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在裁定书中载明适用执行时效;依职权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仍应当适用执行时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