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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义务人擅自转移案款,将承担何种责任?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402人看过

2016年,北京某医学检验实验室与淄博某医疗器械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书》,约定淄博某医疗器械公司作为北京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授权代理商向第三人(某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检测服务,检测设备、试剂及技术服务实际由北京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提供。同年11月起,北京某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始向第三人提供医疗检测服务,并向淄博某医疗器械公司开具相应发票。截至2017年5月31日,淄博某医疗器械公司共拖欠北京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费4 179 950元未支付,多次索要无果后,北京某医学检验实验室将该医疗器械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淄博某医疗器械公司支付北京某医学检验实验室相应款项。

法院判决生效后,淄博某医疗器械公司迟迟未履行。2019年7月,北京某医学检验实验室前往朝阳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淄博某医疗器械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执行法官从北京某医学检验实验室处了解到,在其与淄博某医疗器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审理期间,法院曾向协助义务人(涉案第三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在4 179 950元限额内停止向淄博医疗器械公司支付检测费,期限自2017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9日止。北京某医学检验实验室表示将就此先行与被执行人、第三人进行沟通,希望能通过和解方式执行此案。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申请人北京某医学检验实验室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等部门合作开展疫苗研发工作,同时受政府委托承担朝阳区崔各庄、将台乡等地区的核酸检测任务。随着疫情的加重,北京某医学检验实验室面临物流、采购成本提高,就诊人数下降等经营困难。期间,北京某医学检验实验室向朝阳法院执行局反映,其与被执行人、第三人之间的和解工作进展并不顺利。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王宇翔第一时间前往第三人办公处所进行调查,调查后发现,第三人已于2019年9月10日,私自将前述检测费支付给了被执行人淄博某医疗器械公司处,法院遂向第三人发出责令追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15日内追回擅自挪用的款项。然而,追回期限届满后,第三人仍未将相关款项交至法院账户。2020年12月21日,法院再次向第三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因第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追回其擅自挪用的款项4 179 950元,法院裁定第三人在此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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