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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引争端,医药费谁承担?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8日|分类:医疗纠纷 |473人看过

某日上午,原告林某带其博美犬(6公斤重、小型犬)在小区玩耍,此时被告陆某带领其拉布拉多犬(30公斤重、大型犬)恰途径该处。原告的博美犬未用束犬链牵引,“玩耍”时脱离原告控制范围自行跑到被告所牵引的犬只跟前。两狗突然发生撕咬,被告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两狗的撕咬,但小型博美犬仍被咬伤。当日,原告立即带该博美犬到宠物医院治疗,诊断为严重咬伤,骨折。在宠物医院治疗共计5日,经过治疗和精心照顾,博美犬转危为安。

林某认为因爱犬受伤产生的治疗费、误工费、药店药品费应由被告承担部分,考虑小区邻里关系,本希望双方友好协商沟通,但双方对赔偿事宜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

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携犬出户玩耍时未用束犬链牵引,致使其犬只脱离原告控制范围而自行跑到被告所牵引的犬只跟前,被被告饲养的犬只咬伤。原告对其饲养的犬只被咬伤的损害后果存在重大的过失,故可以减轻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院酌定被告陆某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医疗费,误工费合计2500元)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陆某应赔偿原告林某损失共计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居民家中饲养宠物比较普遍,宠物能够给人带来情绪价值和精神慰藉,但其本身还存有一定的攻击性和危险性,饲养人对此不应忽视,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在此提醒广大宠物爱好者,在享受饲养宠物的乐趣时,要对自己的宠物尽到看护、管理责任,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文明养犬,安全养犬,避免因不当或不合法行为造成宠物伤及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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