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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在道路上恶意别车,将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2767人看过

漳平市男子曹某于今年8月4日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红色轿车时,恶意别车,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后方小车的行车记录仪和高速公路上的行车监控视频,记录了红色小型轿车多次恶意别车的全过程。

经交警调查,红色小车驾驶员曹某当天驾驶车辆从漳平入口上高速往龙岩方向行驶,途中想超车时被前方黑色车辆影响,紧急刹车。曹某认为对方是故意别车,怒气发作,随后多次恶意减速、别车、变更车道等方式阻挡后方黑色小型越野客车,直至后方车辆被迫提前下高速。事发后,后方小车驾驶员拿着行车记录仪向高速交警举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为发泄不满情绪,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高速公路上多次恶意别车、严重低速行驶阻碍他人正常行车、严重超速追逐,严重危害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条款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也多种多样。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者还会变换新的犯罪方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

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一一列举出来。法律在明确列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定义,这样有利于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本案中,在高速上,以驾车高速行驶、恶意别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适用的范围。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

而该案中,行为人曹某为发泄不满情绪,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高速公路上多次恶意别车的行为,严重危害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能够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继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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