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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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年的子女还能对自己在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进行追索,并要求父母继续给付抚养费吗?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476人看过

基本案情

肖女士与杨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2年3月生育一女小杨。2006年7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自愿达成协议:婚生女儿小杨由肖女士携带抚养,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杨先生暂不支付小杨的抚养费,小杨可于2007年7月以后另案向杨先生主张抚育费。

离婚后一年,肖女士和杨先生自行对小杨的抚养权进行变更,此后小杨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20年10月,小杨就读于黑龙江某大学,学制四年,小杨则分别于2020-2021、2021-2022学年申请助学贷款合计13000元。今年6月,小杨以杨先生未尽父亲抚养义务,也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先生支付其未成年期间生活费88000元,且自2022年5月起至大学毕业,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1000元。

被告杨先生则辩称,原告自父母离婚后一直跟爷爷奶奶生活至今,抚养费都由杨先生支付,如今原告已年满十八周岁,学费生活费都是其通过助学贷款及勤工俭学等渠道得来,被告没有义务继续给付生活费和学费,原告诉请不能成立。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主张成年后直至大学毕业的生活费及大学期间学费、住宿费能否支持的问题。原告已成年并在大学就读,不符合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情形,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等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范围,故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其成年至大学毕业期间生活费及大学期间学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未成年期间的生活费能否支持的问题。从抚养费立法目的和功能来看,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后,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不再具有保护利益,故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当承担的抚养费进行追偿。本案中原告已经成年,其诉请被告支付未成年期间的生活费,法院不予支持。

抚养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给付抚养费是为了实现子女的正常成长,但若是子女已经成年能够独立生活,就不再存在这种需要。因此,追索抚养费应及时,当子女成年之后,不能再对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进行追索。

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道德等因素仍将向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提供生活费视为责任,但此为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成年大学生客观上已基本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应鼓励他们自力更生,通过勤工俭学、自主创业、争取助学金等方式来维持学习和生活,在奋斗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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