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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进入他人院内被狗咬伤,谁来担责?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7日|分类:医疗纠纷 |1291人看过

    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成功处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当庭履行完毕。

  7月12日,李某在未经郭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到郭某院内上厕所,被郭某饲养在院内的狗咬伤。李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要求郭某承担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郭某不予理会,派出所调解无果。事后,经医生诊断建议李某需接种5针狂犬疫苗,期间郭某一直未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承担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35元。

   本案中被告郭某认为原告李某的主张过高,李某则认为郭某饲养的狗咬人是既定的事实,产生的损失远不止于此。法官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释明法律关系及多次劝说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郭某当庭向原告李某赔偿医疗费5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损失600元。

  本案在调解中,原告李某未经允许私自进入被告郭某院内致使损害的发生,其行为存在过错。被告郭某作为饲养动物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饲养的狗将原告李某咬伤,其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双方都存在过错行为引起诉讼,最终的调解方案也是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使纠纷得以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饲养人务必看管好自己饲养的动物,履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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