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单方变更工资结构,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6878人看过

《劳动法》 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工资分配方式的权利。

 因此,在不影响劳动者劳动义务付出和收入总和的情况下, 单纯的薪资结构变化是用人单位的分配自主权范畴。如果薪资结构变化的同时,影响到劳动者的劳动付出与薪酬总和,“薪资结构变化” 则具备劳动合同变更或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变化之特征。

 薪资结构变化影响到劳动者的收入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当用人单位实施变更时,自然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这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薪资结构变化影响到劳动者的收入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变化。同理,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改变薪资结构会降低劳动者的收入,则属于 “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那么,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需要支付)

用人单位改变劳动者的工资结构,降低基本工资标准,提高绩效工资、奖金等项目的标准,对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