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养子女虽与被继承人以养子女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且与生父母的关系也未消除,不能认定存在收养关系,故此“养子女”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该“养子女”虽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但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与被继承人的亲子女共同扶养被继承人,陪伴其度过晚年的病苦生活,为被继承人尽到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若养子女虽与被继承人以养子女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且与生父母的关系也未消除,不能认定存在收养关系,故此“养子女”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该“养子女”虽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但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与被继承人的亲子女共同扶养被继承人,陪伴其度过晚年的病苦生活,为被继承人尽到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