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形,属于混合担保。物的担保指以特定的物担保债权的实现,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人的担保也就是保证,指以人的信誉担保债权的实现。在一个债上,可能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也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还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因此,在混合担保的情况下实现担保债权时,要处理好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债权人应该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里的约定,指的是债权人和所有担保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债权人仅与个别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作出约定,损害其他担保人的顺序利益的,则该约定对其他担保人无效。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承担顺序,也可以约定担保责任的份额或范围,这些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权人首先应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是出于公平和成本的选择。如果在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情形下,债权人反而要求保证人或者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这对于保证人和其他提供物的担保的担保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债权人没有先行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和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享有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也没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自行选择就保证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选择权,可以让债权人选择最有利于实现债权的方式。
《民法典》第392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