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竟是被自己驾驶的车辆撞伤,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近日,闽清法院审理了一起驾驶员下车休息却意外被自己驾驶的车辆撞伤的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据了解,在2015年5月的一天,吴某驾车行驶在闽清一县道。途中,吴某将车停靠在路边熄火后下车休息,未曾想车辆发生后溜,吴某便用身体去阻挡,以制止车辆后溜,在阻挡过程中吴某被后溜的车碰撞致颅脑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对本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经鉴定中心评定,吴某的伤残程度为三级,终身需要依赖他人护理。2020年11月。吴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中,吴某认为,其虽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但是事故发生时其已经处在车辆之外,没有履行驾驶员的职责,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身份认定应是相对于侵权人来讲,而不是仅仅以事故发生当时受害人所处位置为判断依据。“侵权人”与“第三人”不可能互相转化。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吴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吴某在本起事故中的身份是驾驶员、侵权人,其不可能转化成“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闽清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员与第三者仅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并非固定不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判断交通事故受害人属于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应当依据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点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而受害的人员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在车上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吴某作为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停车并离开肇事车辆,已转化为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据悉,该案经过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