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1、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并且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所以这里35℃包含本数;
2、露天工作;
3、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4、按照文意应当是工作的情形下才需要支付,所以未提供劳动休假等情形下是无需支付高温津贴的。所以,同时满足以上情形的情况下才需要发放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