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54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5条的规定,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的,若原告没有继承人的,终结诉讼。若有继承人的,中止诉讼,并根据继承人的态度来决定是继续审理案件,还是裁定终结诉讼。继承人表明参加诉讼时,被继承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有效,案件的结果也由其承担,此时原告的继承人也就成为原告。继承人表明放弃诉讼权利的,则终结诉讼。
若被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终结诉讼。如果被告有继承人的,中止诉讼,待被告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若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继承人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若继承人表明不参加诉讼,需查明被告的遗产,判决以死亡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如果涉及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无论原告死亡还是被告死亡,应当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