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于下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债务转化的借贷;
2、因赌博、吸毒形成的债务;
3、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形成的债务;
4、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上述款项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