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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6日|分类:房产纠纷 |11959人看过

《民法典》第1032条、103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也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其中,民法典规定的隐私权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打扰以及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不愿被他人知晓的权利。

私人生活安宁权曾一直是法理上的概念,民法典将该观点进行吸收,在制度层面明确强调了个人享有私生活不被打扰、安宁生活的权利。另外,民法典对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及信息的保护,也契合互联网时代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大趋势。因此,公民私自安装监控这一行为本身不违法,但如果监控设备拍摄到邻居的出行规律、生活习惯、社会关系等个人信息,或者影响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该行为便超出了个人安全防护的范畴,属于对他人隐私的一种侵犯。如安装的监控设备可以直接拍摄、记录邻居上下班的时间、去其家中做客的朋友容貌以及其在自家阳台的生活画面等涉及私人信息的画面,一定程度上属于直接对个人私密生活进行监控,显然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因此,出于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衡量,法律对该种行为进行了制止。

 另外,安装监控还需考虑民法典中相邻权的有关规定。民法典要求,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合理需要时,要兼顾相邻方的权益。基于此,公民保障个人安全应以不影响邻里和睦为基础,安装某些区域的监控时,可能还需要与邻居进行友好沟通协商。

 “惹祸”的不是监控,而是公众有待提高的法治意识。为了自我保护安装摄像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没能把握好边界就会妨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卢建莉提示:公民确需在自己住宅加装摄像头的,首先应保证相关设备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合格产品。其次尽量在角度、安装方式、摄录方式等方面进行合理调控,保证监控设备拍摄记录的范围属于自有空间,避免对公共空间和他人住宅等私人领域进行监控。另外,加装类似门口的监控等无法避免会拍摄到邻居生活画面的设备时,应当及时告知摄像头监控范围内的邻居,并征得对方同意,避免造成邻居心理上的反感和不悦,尽量做到不影响他人私生活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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